杨领申、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8民初4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8民初495号案件名称
杨领申、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领申;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8民初495号原告:杨领申,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被告: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金江村二龙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MA5N21748B。法定代表人:廖德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群,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领申与被告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杨领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领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领申撤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计961元,由原告杨领申负担。审 判 员 龙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思泉书 记 员 谭 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1640号 下一篇 姜庆云、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