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仕峰、张绪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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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83号案件名称
程仕峰、张绪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程仕峰;张绪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张绪蛟,男,生于1954年1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41118041X。 被执行人: 程仕峰,男,生于1979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0506479X。申请执行人张绪蛟与被执行人程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仕峰支付劳务费5800元并赔偿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程仕峰名下除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外,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被执行人程仕峰的网络资金,本院已经扣划179.27元并采取额度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通过委托被执行人程仕峰所在地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程仕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张绪蛟终本约谈,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张绪蛟劳务费尚有5620.7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盛刚审 判 员 张 涛人 民 陪 审 员 丁学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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