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与韩征燕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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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9626号案件名称
王政与韩征燕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政;韩征燕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626号申请执行人:王政,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琦,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征燕,男,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本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王政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办理,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开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工作。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71088号王政诉被告韩征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2021年9月2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查询;执行中,本院还委托被执行户籍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韩征燕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发布限制消费令等限制措施。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制裁措施也继续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7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张 博书 记 员 张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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