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毛某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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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68号案件名称
高某、毛某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某;毛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万荣县王显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负责人:郑某,系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毛某,男,汉族,1994年12月9日出生,山西省万荣县南张乡。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多预交的450元退还上诉人高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靳彦审判员 王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杨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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