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刘忠民、陈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42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刘忠民、陈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刘忠民;陈丽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住所地中央西路977号。        负责人:王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权,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满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员工。        被告:刘忠民,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陈丽香,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刘忠民、陈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倪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