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君与李尚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20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2082号
  •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李尚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君;李尚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2082号 申请人:李君,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李尚前,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李尚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20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邹久乐  书 记 员    李伟钧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