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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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06号案件名称
姚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姚某;罗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06号姚某、罗某: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罗某向申请执行人姚某偿还借款48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罗某银行账户内49700元。现申请执行人姚某实际领取49700元,向本院交回执行费650元,并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罗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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