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存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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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48号案件名称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存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存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48号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803、805室。法定代表人:姜福德,系公司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存忠,女,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物业公司)与王存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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