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人元与陶银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恢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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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恢190号案件名称
胡人元与陶银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人元;陶银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胡人元,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银洪,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人元与被执行人陶银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23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人元于2021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及申请人均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陶银洪亦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经过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其银行账户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不动产本院已经于2019年8月29日首轮查封,申请人不申请就该不动产进行处置,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21)渝0117执800号执行案件中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对上述查封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本院已经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的以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人身线索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执恢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王明江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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