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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万贵、丁大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7执恢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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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恢25号
  • 案件名称

    洪万贵、丁大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洪万贵;丁大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洪万贵,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丁大虎,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万贵与被执行人丁大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陕0927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32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848.00元。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铁炉分理处账户内存款74012.52元。9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兑付借款632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9914.52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下剩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丁大虎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16)陕0927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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