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颜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81执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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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553号案件名称
吴艳、颜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艳;颜顺;张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湘潭百嘉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81执155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吴艳、颜顺、张辽、湘潭百嘉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艳、颜顺、张辽、湘潭百嘉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吴艳、颜顺、张辽、湘潭百嘉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8.87879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将执行标的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2017)湘0381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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