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4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98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淑华,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6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经2021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后相继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国人寿保险、证券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弧传媒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清清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