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1执11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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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执113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1执1133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嘉,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嘉犯合同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移送执行标的1493791元。执行中依照(2019)皖172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到相关部门及到被执行人出生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服刑。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汪 磊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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