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艳、彭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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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小艳、彭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小艳;彭雪峰;管扬帆;欧阳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申请人:刘小艳,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申请人:彭雪峰,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申请人:管扬帆,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申请人:欧阳艳,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为与管扬帆、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湘0426财保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管扬帆、欧阳艳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管扬帆提出本案的民间借贷尚未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经本院核实,被申请人管扬帆出具给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的借条明确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现未到还款期限。申请人刘小艳未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在借条上添加“每年节一次利息”,然后以未按期结息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违约,为确保其债权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发现申请人刘小艳自行在借条上添加利息结算方式,导致在还款期限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管扬帆、欧阳艳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扣押或查封。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旷 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兰芳书 记 员 张 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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