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祥、高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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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490号案件名称
张宗祥、高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宗祥;高祥;何新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祥,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高祥,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何新民,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张宗祥与被执行人高祥、何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初2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宗祥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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