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斌、魏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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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480号案件名称
罗志斌、魏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志斌;魏勇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罗志斌,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魏勇军,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罗志斌与被执行人魏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0381民初18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勇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魏勇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1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陈 军审 判 员 蒋丛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桂林书 记 员 曹越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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