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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付振国等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843号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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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843号之四十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付振国等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付振国;刘晓英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843号之四十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401号。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730XT。负责人马静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生辉,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付振国,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现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刘晓英丈夫。被执行人刘晓英,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现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付振国妻子。委托代理人付振国,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现住甘州区。系被告刘晓英丈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振国、刘晓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4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付振国、刘晓英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理赔金87998.12元、保险费3881.71元、违约金4134.59元、律师费2500元,合计98514.42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8514.42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下剩6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并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被执行人付振国、刘晓英负担。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振国、刘晓英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振国、刘晓英偿付案件款100514.42元,承担诉讼费1265元,合计101779.42元,已偿付4015.17元,当庭偿付5000元,下剩案件款92764.25元,自2021年10月起,每个月20日前付5000元,直至案件款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恢84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付振国、刘晓英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可于2022年4月3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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