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王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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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74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王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王营;葛洪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74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83625502X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6号。负责人:李炯磊,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营,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葛洪华,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王营、葛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营、葛洪华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王营、葛洪华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顾莹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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