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王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7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74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王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王营;葛洪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74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83625502X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6号。负责人:李炯磊,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营,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葛洪华,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王营、葛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营、葛洪华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王营、葛洪华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顾莹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