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世林、谭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2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247号
  • 案件名称

    刘世林、谭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世林;谭志军;向中林;王会侠;梁海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被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谭某某、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谭某某、向某某逾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王某某、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立案前已主动偿还4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又主动履行10000元。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000元、向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剩余案款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周期较长,本院以(2020)陕0722执恢160号案件终结本案的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向某某工资收入63400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9月24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向某某的工资账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