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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锋、高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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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485号
  • 案件名称

    任锋、高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任锋;高航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高航,男,生于1983年5月23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任锋,男,生于1972年5月21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任锋支付拖欠原告高航的陕EXXXXX号出租车承包费,该承包费自2020年7月1日起算,每月4500元,至车辆交付之日止;二、被告任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航支付为其代付的车辆管理费800元;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任锋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任锋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2021年4月7日、4月9日、4月14日、5月10日、8月03日、8月31日、9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任锋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因数量太少未扣划。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车辆、房产登记。3、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任锋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任锋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6、本院于2021年4月9日、9月22日对被执行人任锋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7、2021年9月15日本院执行人员某某被执行人所在韩城旅游出租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21年9月24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650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程建斌           审  判  员   李武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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