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山、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异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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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异15号案件名称
张海山、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怀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海山;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岫云;李岫惠;李元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异15号案外人李岫云,女,2003年9月12日生,住怀仁市。案外人李岫惠,女,2006年7月19日生,住怀仁市。案外人李元泽,男,2008年6月9日生,住怀仁市。委托代理人李宏亮,系三异议人爷爷。申请执行人张海山,男,1970年1月26日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保,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海山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怀仁市人民法院查封的云州西街站前广场西侧四号30#、31#、32#商铺产权属于异议人所有,系张铁保向异议人父母拆借资金无法归还后用以抵顶借款所得。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张海山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金钱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龙城华府29号楼至32号楼之间是商铺十五套。而异议人称其在对自己所有的未完工商铺的后续施工中,于2021年9月3日见到怀仁市人民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故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查封。理由为:法院查封的位于怀仁县云州西街火车站站前广场南侧B区西侧四号的30#、31#、32#三套商铺,是开发商张铁保在2014年6月6日向异议人父母拆借资金300万元后,因无法归还借款而协议抵顶给异议人的财产,并签署了商铺认购合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商铺为案外人接受抵债而受让所得,且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排除执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岫云、李岫惠、李元泽的异议请求。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文锋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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