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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甘肃金控甘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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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保12号
  • 案件名称

    保全人甘肃金控甘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保全人甘肃金控甘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某某;被保全人甘肃晟立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保12号关于申请保全人甘肃金控甘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晟立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9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甘肃金控甘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甘肃晟立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755405.88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保全人甘肃金控甘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甘肃晟立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四查,被保全人甘肃晟立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保全,对被保全人马某某的银行存款以5755405.88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保全人马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甘JD××**、甘AH××**车辆分别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委托查封、冻结,发现车牌号为甘D××**车辆于2020年6月9日已过户,车牌号为甘AH××**车联于2019年7月18日已过户,对被保全人马某某名下的甘(2019)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000316(不动产单元号:62XXXX069GB00002F00110016;621XXXXX069GB00002F00110017;62XXXXX069GB00002F00XXXX18。)不动产手续我院委托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98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98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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