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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李金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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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3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李金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李金海;蔡菊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负责人:赵耘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大虎,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金海,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蔡菊花,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海、蔡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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