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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豪、吕海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6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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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66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周广豪、吕海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广豪;吕海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6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广豪,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威海市经区。被执行人吕海明,1978年2月1日出生,住威海市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广豪与被执行人吕海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拖欠**元,以鲁K0××××号车辆抵**元,另法院划拨**元后,余款以**元为准,自2021年10月起,每3个月付**元,至付清为止,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鲁1002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执行后,如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未履行约定还款义务之日起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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