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先品、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91号
  • 案件名称

    黄先品、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先品;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黄先品,男。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先品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黄先品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先品劳务工程款489080元,并承担受理费7840.5元、执行费7354元,以上合计504274.5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含执行费7354元),申请执行人黄先品领取了47646元,执行费7354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中。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承诺书:承诺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将剩余款项付清。申请执行人黄先品同意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承诺书的期限按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