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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顺与重庆市合川区纬度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6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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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894号
  • 案件名称

    涂顺与重庆市合川区纬度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涂顺;重庆市合川区纬度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7民初6894号 原告:涂顺,男,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时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纬度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将军路166号10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PNLX1D。法定代表人:李永兵。原告涂顺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纬度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的工资19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原告工作至2021年4月26日,被告发放了2021年3月工资,未发放2021年4月工资1958元,原告催讨无果申请了劳动仲裁,但被驳回申请请求,原告不服仲裁决定遂起诉至院。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纬度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734号仲裁裁决书、入职协议、工资统计表(复印件)、考勤刷卡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3日,原告(乙方)与奥斯卡游泳健身连锁(甲方)签订《入职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受聘奥斯卡游泳健身连锁公司。其中入职协议甲方处签名为奥斯卡游泳健身连锁,但加盖的为被告公司公章。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因劳动报酬争议以被告为申请人向合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合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7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庭审中原告举示了《入职协议》,拟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入职协议中的甲方为奥斯卡游泳健身连锁(甲方处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原告称奥斯卡游泳健身连锁为被告公司对外宣传并经营的名称,实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为被告,但原告并未举证证实以上主张,因此奥斯卡游泳健身连锁与被告的关系本院无法确认,亦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有劳动关系;另外,原告举示工资统计表以及考勤刷卡记录表拟证明欠付工资情况,但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本院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综上,原告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程度,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涂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涂顺负担(已纳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亚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石  颖                       书  记   员     柳云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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