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杨婷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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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125号案件名称
曹刚、杨婷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刚;杨婷;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125号原告:曹刚,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杨婷,女,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元元(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111292428。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110292370。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8066980XN。法定代表人:王连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甜(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123424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310883797。原告曹刚、杨婷与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曹刚、杨婷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刚、杨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刚、杨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刚、杨婷负担。审判员 王芹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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