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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杨婷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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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125号
  • 案件名称

    曹刚、杨婷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刚;杨婷;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125号原告:曹刚,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杨婷,女,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元元(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111292428。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110292370。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8066980XN。法定代表人:王连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甜(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123424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310883797。原告曹刚、杨婷与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曹刚、杨婷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刚、杨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刚、杨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刚、杨婷负担。审判员  王芹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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