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桂林、周贤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5民初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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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5民初822号案件名称
易桂林、周贤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易桂林;周贤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5民初822号原告:易桂林,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周贤辉,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原告易桂林与被告周贤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桂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易桂林以与被告周贤辉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桂林撤回对被告周贤辉的起诉。2案件受理费17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桂林负担。审 判 员 唐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鑫瑶书 记 员 黄 娟1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5民初822号原告:易桂林,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周贤辉,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原告易桂林与被告周贤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桂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易桂林以与被告周贤辉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桂林撤回对被告周贤辉的起诉。2案件受理费17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桂林负担。审 判 员 唐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鑫瑶书 记 员 黄 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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