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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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61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某;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61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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