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与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61号
  •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61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