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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定强、谢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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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575号
  • 案件名称

    钟定强、谢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钟定强;谢顺;胡天科;邓青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钟定强,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302071611。被执行人:谢顺,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胡天科,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邓青,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6052元及利息、执行费、诉讼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0921执9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谢顺、胡天科、邓青。为方便管理和执行,将本案并入(2021)川0921执927号案件执行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2021)川0921执927号案件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21)川0921执575号案件并入(2021)川0921执927号案件执行;二、终结(2021)川0921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致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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