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初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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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初59号案件名称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初59号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法定代表人:江淦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炼,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玲,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1809室。法定代表人:陈国辉。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2.5元,由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莉人民陪审员 朱晶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沙晓晨书 记 员 马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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