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尚琴、王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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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870号之一案件名称
游尚琴、王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游尚琴;王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尚琴,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王帮,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游尚琴与被执行人王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尚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帮支付申请执行人游尚琴货款66318元及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7月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王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帮在本院有两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且其名下无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帮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王帮名下有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的不动产,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登记轮候查封,并已发函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有2010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已发函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王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663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9元、执行申请费894.77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王帮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帮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帮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游尚琴。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王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8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邱慧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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