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玉、张晓峰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申44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民申4424号案件名称
张晓玉、张晓峰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晓玉;张晓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申4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玉,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峰,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玉(张晓峰弟弟),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法定代表人:陆辉,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晓玉、张晓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晓玉、张晓峰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被申请人按照30%比例承担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尸体存放费应当计算到2020年11月21日;司法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司法鉴定意见说明医方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且其过错和患者死亡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因为事件的结果是患者死亡,发生了死亡事件,性质就比较严重了。所以,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按照30%比例承担损失,更符合一般人的善良认知,更符合公序良俗,能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二、遗体实际存放到2020年11月21日。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仅仅是一份证据,只有法院的判决才能对于被告医院存在的过错予以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是2020年11月23日送达给再审申请人的,遗体实际存放到2020年11月21日,所以申请人主张尸体存放费应当计算到11月21日。原审法院将尸体存放费计算到2020年9月17日属于不当。三、司法鉴定费按比例分担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存在过错,所以司法鉴定费应当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承担责任比例问题,本案经张晓玉、张晓峰申请,北京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被申请人对郑淑凤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故原审法院结合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和原因力大小,酌定其按照20%比例承担责任较为合理,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30%赔偿责任的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遗体存放费计算问题,在再审申请人收到司法鉴定意见后,其继续将遗体冷冻存放并非诉讼必要,原审法院认为继续存放发生的存放费用属于再审申请人扩大的损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遗体存放费应计算至2020年11月21日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因鉴定意见认定被申请人负有部分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被申请人负担20%的鉴定费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鉴定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负担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晓玉、张晓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玉、张晓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海审 判 员 刘 冰审 判 员 钟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宁宁书 记 员 丁威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10256号 下一篇 周宠福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49号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