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君伟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81刑初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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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刑初317号案件名称
夏君伟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夏君伟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21)辽0181刑初31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夏君伟,曾用名夏君瑞,男,1973年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高中文化,新民市客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7日被XX机关查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新民市XX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值班律师洪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侦监刑诉(2021)7号指控事实2021年6月27日20时4分,被告人夏君伟酒后驾驶大众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民市辽河大街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新民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夏君伟血液建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9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君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夏君伟具有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适用速裁程序的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及确定刑罚执行方式时一并考虑其实际的血液酒精含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夏君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夏君伟已实际羁押九天。)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建新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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