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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梅与山东鹏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玖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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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217号
  • 案件名称

    陈洪梅与山东鹏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玖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洪梅;山东鹏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玖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俊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217号 原告:陈洪梅,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峥嵘,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洪英,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鹏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向南500米2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YYQM7G。法定代表人:王家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宇,男,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俊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L1302-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6279598E。法定代表人:段武军。被告:重庆玖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87号春天花园2幢5-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PLX51M。法定代表人:罗东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安,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勇,男,公司员工。原告陈洪梅与被告山东鹏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俊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玖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陈洪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洪梅负担。   审    判    员      叶  波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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