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楚华、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64号案件名称
何楚华、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楚华;官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何楚华,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郭彬熠,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官建华,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西省抚州市。申请执行人何楚华与被执行人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湘092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40000元及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88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640000元及延期利息,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88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传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962号 下一篇 王普、姜纪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