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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楚华、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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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64号
  • 案件名称

    何楚华、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楚华;官建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何楚华,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郭彬熠,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官建华,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西省抚州市。申请执行人何楚华与被执行人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湘092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40000元及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88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640000元及延期利息,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88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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