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士豪、李遂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18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1809号
  • 案件名称

    刘士豪、李遂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士豪;李遂林;王英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1809号被执行人:刘士豪,男性,1987年01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李遂林,男性,1968年09月0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王英伟,男性,1973年06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刘士豪、李遂林、王英伟罚金一案中,(2015)长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们又在线下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6日,我们再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但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082执18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张建岭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涛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