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53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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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539号之四案件名称
大连百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百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5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大连百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松福。被执行人:丁丁,女,1986年01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大连百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丁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23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丁在中国银行50017075215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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