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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30执44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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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830执44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830执4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清涧县秀延街道办岔口。法定代表人:王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延正轩,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常辉,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宝前、贺秀秀、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常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常辉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涧县管理部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 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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