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东迅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卓创圣达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8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857号
  • 案件名称

    山东迅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卓创圣达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山东迅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卓创圣达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深圳鑫鼎盛消防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857号 原告:山东迅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齐盛广场5号楼1单元20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25492P。法定代表人:任小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月,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忠,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卓创圣达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北侧东方小镇欧洲街J-2幢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KTN628。法定代表人:徐颖,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雪媛,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鑫鼎盛消防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牛湖石二村新湖路357号一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YKCOX。法定代表人:韩文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山东迅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卓创圣达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深圳鑫鼎盛消防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迅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迅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3.50元,减半收取计8327元,由原告山东迅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海艳    审  判  员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