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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孙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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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0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孙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孙希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02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45号。负责人:吴雅英,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孙希军,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诉被申请人孙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孙希军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希军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佳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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