牒勇平、宋小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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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67号案件名称
牒勇平、宋小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牒勇平;宋小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牒勇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小帅,男,汉族。牒勇平与宋小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小帅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牒勇平2021年4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2076.1元。本院在执行中,4月4日向宋小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小帅向牒勇平支付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531.1元,承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执行费981元,共计73057.1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财产被其它案件控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牒勇平,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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