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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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聂明君;王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聂明君,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龙庙乡白鹤弯村1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号海博大厦1905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敏,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原告聂明君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民事裁定,冻结王敏名下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聂明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敏名下的银行存款126,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后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妍书记员 李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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