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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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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聂明君;王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聂明君,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龙庙乡白鹤弯村1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号海博大厦1905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敏,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原告聂明君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民事裁定,冻结王敏名下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聂明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敏名下的银行存款126,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后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妍书记员  李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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