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武、于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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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815号案件名称
刘洪武、于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洪武;于胜才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815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武,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刘书宽,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于胜才,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洪武与被执行人于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2800元,此款将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68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退付申请执行人刘洪武9300元,退付给被执行人3500元留作生活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的账号为62×××18的工资账户做冻结处理。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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