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郭贵荣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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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236号案件名称
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郭贵荣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郭贵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236号原告: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东新路东豪家园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077192821B。负责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春林,东安县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贵荣,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紫瑞华庭1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70742833422。负责人:周文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明(系该银行工作人员),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原告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与被告郭贵荣、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湖南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瓦厂巷旧城改造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后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荣佳亚书 记 员 周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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