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鹏胜、郝振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49号案件名称
苏鹏胜、郝振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苏鹏胜;郝振振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苏鹏胜,男。被执行人:郝振振,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鹏胜与被执行人郝振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振振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鹏胜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鹏胜与被执行人郝振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郝振振于2021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返还40000元(已偿还),从2021年9月开始(含9月),每月1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苏鹏胜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9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