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德华、李非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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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866号案件名称
尤德华、李非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尤德华;李非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866号原告:尤德华,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李非非,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陕西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尤德华诉被告李非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尤德华于2021年9月2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尤德华承担。 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林书记员 田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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