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某、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91民初70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91民初7012号
  • 案件名称

    任某、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任某;郭某
  • 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91民初7012号原告:任某,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郭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任某与被告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变更郭某某抚养权由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11日产下一子郭某某,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无奈2019年7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于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由于原告身体原因长子郭某某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女方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抚养费,现今由于种种原因,郭某某选择和原告一起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郭某辩称,我本意是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离婚时孩子归我抚养,孩子的学习生活费用都是我在支付的,孩子是去年去原告那里住的,在原告照顾孩子期间,孩子的费用都是我花的。这几天孩子又回到我这里了,说原告把他撵回来了。我刚才问孩子了,孩子说想跟原告一起生活,周末回来上我这住,我尊重孩子的意愿,同意变更抚养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4日,原、被告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长子郭某某(2009年10月11日出生),归被告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离婚后,郭某某由被告抚养。2020年3月份左右,郭某某开始和原告一起生活至今。庭审后经本院向郭某某询问,郭某某陈述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郭某某的抚养权虽然归被告,但从2020年郭某某开始跟随原告生活,郭某某已年满11周岁,明确表示愿随原告一起生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郭某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地区消费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郭某某年满十八周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某某(2009年10月11日出生)的抚养权归原告任某所有,被告郭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800元直至郭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于 萍书 记 员 赵明月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