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平、天长市秦栏镇名轩电子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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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363号案件名称
陆海平、天长市秦栏镇名轩电子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陆海平;天长市秦栏镇名轩电子厂;狄永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363号申请执行人:陆海平,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秦栏镇名轩电子厂,住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陆海英。被执行人:狄永兵,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天长市。陆海平与天长市秦栏镇名轩电子厂、狄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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