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坤、陈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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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073号案件名称
郭宇坤、陈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宇坤;陈文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073号原告:郭宇坤,男,1991年12月19日出,蒙古族,厨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文杰,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扎旗优选汽车租赁公司职员(天禧家园3号商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宇坤诉被告陈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宇坤于2021年9月14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宇坤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宇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宇坤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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